方案管理(管理办法和规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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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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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案管理,管理办法和规定有什么区别?
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
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
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
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
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2. shsse管理体系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识别危害、评价风险和控制风险的一个系统工程。具体来说,hsse代表涉及安全的四个主要方面:健康、安全、安保和环境。即:H表示健康,S表示安全,另一个S表示安保,E表示环境。
这一体系要求在健康、安全、安保与环境上采取系列管理措施,以求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果。
hsse的最终目标是让“安全存在于每个人、每个时刻、每个地方”。
全面推行hsse管理体系可提高企业安全、环境和健康管理水平,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综合效益。对于员工而言,hsse管理可提高个人的hsse意识,给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环保、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3. 仓库出库管理技巧和方法?
仓库管理流程之货品入库
1、仓库根据已审核《采购订单》内容准备成品收货。
2、合格供货商送货到达后,供货商提供《送货清单》给收货仓管员,《送货清单》应清晰显示送货单位名称、送货单位印章或经手人签名、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订单号。收货仓管员将《送货清单》和对应的《采购订单》相核对。相核不符者拒收。相符者仓管员以《送货清单》和《采购订单》为准,通知品质部派人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注:验收货品,收货量大于定购量时,仓库主管要通过采购部同意和取得采购部相关人员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超量收货。
3、仓管员收货无误后,在《送货清单》上签收,一联自留,一联交对方。
4、产品入库后妥善保管,按对应库位分别摆放,做到电脑、账、物、卡一致。
5、返修品回仓库时,以对应的《退货返修单》为依据收货,仓管员核实货单无误后入库,生产部门返修时要开领料单领出,修好后要开入库单重新入库。仓库收货时要检查标识,如标识不清或内容不全可拒收,无理取闹者可开奖惩单。(标识内容:a客户b名称c生产批号d图号e本工序f下工序g责任人签名h数量iQC签名)
仓库管理流程之货品出库
1、仓库主管根据生产计划或销售部传来的《销售订单》备货,包装好的成品分类放到相应的仓库存放区域。
2、送货人在货物清点无误后,参与装车,在装车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品或装卸中刮伤碰伤要及时上报仓库主管,必保产品出厂前是合格品。
3、货送到客户处,客户验货过程中发现不良送货人及时上报,由仓库主管负责记录。
4、货送到验收无误后,三联送货单由对方仓管员签收,红联给客户,另两联带回仓库。
5、送货人回厂后把对方已签字之送货单交仓库主管,由仓库主管负责整理归档。
6、无论客户仓库以何种理由拒收需要拉回的,首先电话通知仓库主管,等仓库主管上报后,经公司与客户沟通后,再做决定。
仓库管理流程之产品入库出库
1、产品入库前准备
采购部以邮件方式通知仓库,仓库要了解并掌握厂家到货时间等有关信息,提前安排好收货人员及物品摆放的地方。
来料后及时通知品质部派人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产品入库安排
仓管员凭送货清单核对商品点数入库。凡外包装有破损的商品,必须开包验收,易碎品重点检查,其它商品可以抽样检查,并且仓管员指示并协助搬运工按已定的位置把商品逐一摆放。
仓管员入库后及时更新台账,做到账、物、卡、电脑记录一致。
3、产品出库安排
计划部或销售部以书面(邮件也可以)联系仓库主管,接收有关商品出库信息,安排人员出库,做好商品出库准备工作。
4、产品出库
仓管员根据送货单等有关单据,逐一核对产品数量等待装车,并协助安排搬运工人按照送货单,分开摆放产品。
送货单上所列产品核实清楚后装车,装车时与送货人员在现场清点,核对没问题后再送货。
出门单由送货人填写,仓库主管审核,再由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核准后交门岗放行。
5、仓库记帐
商品进出库后仓管员必须马上记帐,做到账(钢板库暂时还没有做,如果做的话,请财务人员给培训一下)、物、卡、电脑记录保持一致。
6、有出入库的单据,都必须有有关责任人的签名,没有责任人的单据无效
4. 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区别?
具体有以下的区别:
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
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
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
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
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5. 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 项目实施方案也叫项目执行方案,是指正式开始为完成某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或努力工作过程的方案制定,是企事业单位项目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6. 志愿者管理办法未满多少周岁?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中小学生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高校学生可由学校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工作机构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学生志愿服务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安排团委、少先队辅导员等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教育部门分级逐步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完善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和学校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校、先进学生。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警告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记过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12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十二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五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
(一)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
(六)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场所的。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育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尚未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的。
(四)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举办者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能直接恢复到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失职失责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对违反师德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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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案管理,管理办法和规定有什么区别?
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
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
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
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
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2. shsse管理体系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识别危害、评价风险和控制风险的一个系统工程。具体来说,hsse代表涉及安全的四个主要方面:健康、安全、安保和环境。即:H表示健康,S表示安全,另一个S表示安保,E表示环境。
这一体系要求在健康、安全、安保与环境上采取系列管理措施,以求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效果。
hsse的最终目标是让“安全存在于每个人、每个时刻、每个地方”。
全面推行hsse管理体系可提高企业安全、环境和健康管理水平,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综合效益。对于员工而言,hsse管理可提高个人的hsse意识,给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环保、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3. 仓库出库管理技巧和方法?
仓库管理流程之货品入库
1、仓库根据已审核《采购订单》内容准备成品收货。
2、合格供货商送货到达后,供货商提供《送货清单》给收货仓管员,《送货清单》应清晰显示送货单位名称、送货单位印章或经手人签名、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订单号。收货仓管员将《送货清单》和对应的《采购订单》相核对。相核不符者拒收。相符者仓管员以《送货清单》和《采购订单》为准,通知品质部派人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注:验收货品,收货量大于定购量时,仓库主管要通过采购部同意和取得采购部相关人员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超量收货。
3、仓管员收货无误后,在《送货清单》上签收,一联自留,一联交对方。
4、产品入库后妥善保管,按对应库位分别摆放,做到电脑、账、物、卡一致。
5、返修品回仓库时,以对应的《退货返修单》为依据收货,仓管员核实货单无误后入库,生产部门返修时要开领料单领出,修好后要开入库单重新入库。仓库收货时要检查标识,如标识不清或内容不全可拒收,无理取闹者可开奖惩单。(标识内容:a客户b名称c生产批号d图号e本工序f下工序g责任人签名h数量iQC签名)
仓库管理流程之货品出库
1、仓库主管根据生产计划或销售部传来的《销售订单》备货,包装好的成品分类放到相应的仓库存放区域。
2、送货人在货物清点无误后,参与装车,在装车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品或装卸中刮伤碰伤要及时上报仓库主管,必保产品出厂前是合格品。
3、货送到客户处,客户验货过程中发现不良送货人及时上报,由仓库主管负责记录。
4、货送到验收无误后,三联送货单由对方仓管员签收,红联给客户,另两联带回仓库。
5、送货人回厂后把对方已签字之送货单交仓库主管,由仓库主管负责整理归档。
6、无论客户仓库以何种理由拒收需要拉回的,首先电话通知仓库主管,等仓库主管上报后,经公司与客户沟通后,再做决定。
仓库管理流程之产品入库出库
1、产品入库前准备
采购部以邮件方式通知仓库,仓库要了解并掌握厂家到货时间等有关信息,提前安排好收货人员及物品摆放的地方。
来料后及时通知品质部派人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产品入库安排
仓管员凭送货清单核对商品点数入库。凡外包装有破损的商品,必须开包验收,易碎品重点检查,其它商品可以抽样检查,并且仓管员指示并协助搬运工按已定的位置把商品逐一摆放。
仓管员入库后及时更新台账,做到账、物、卡、电脑记录一致。
3、产品出库安排
计划部或销售部以书面(邮件也可以)联系仓库主管,接收有关商品出库信息,安排人员出库,做好商品出库准备工作。
4、产品出库
仓管员根据送货单等有关单据,逐一核对产品数量等待装车,并协助安排搬运工人按照送货单,分开摆放产品。
送货单上所列产品核实清楚后装车,装车时与送货人员在现场清点,核对没问题后再送货。
出门单由送货人填写,仓库主管审核,再由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核准后交门岗放行。
5、仓库记帐
商品进出库后仓管员必须马上记帐,做到账(钢板库暂时还没有做,如果做的话,请财务人员给培训一下)、物、卡、电脑记录保持一致。
6、有出入库的单据,都必须有有关责任人的签名,没有责任人的单据无效
4. 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区别?
具体有以下的区别:
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
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
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
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
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5. 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 项目实施方案也叫项目执行方案,是指正式开始为完成某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或努力工作过程的方案制定,是企事业单位项目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6. 志愿者管理办法未满多少周岁?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中小学生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高校学生可由学校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工作机构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学生志愿服务网上登记备案、认定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应安排团委、少先队辅导员等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四章 认定记录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教育部门分级逐步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完善各学段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二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和学校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校、先进学生。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警告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记过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12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十二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五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
(一)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
(六)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场所的。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育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尚未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的。
(四)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举办者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能直接恢复到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失职失责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对违反师德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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